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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 | 酒驾、醉驾,一次都不能“突破”!
2024-12-20 13:15:00   来源:佚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方正出版社、清风工大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   编辑:戴晓灿

酒驾、醉驾入刑以来,不少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酒驾、醉驾问题被追究法律责任,并因此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他们当中,一些党员干部在工作上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有着大好的前程,却因为贪杯酒驾栽了大跟头;一些党员干部有着幸福的家庭,却因为饮酒醉驾断送了美好生活,酿成“家破”甚至“人亡”的悲剧……

案例一

李某,36岁,中共党员,某直属高校团委书记(正处级)。2018年12月20日0时许,李某饮酒后驾车与路边停放车辆发生事故,随后在车内睡着,被巡逻民警查获。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9年12月,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免去团委书记职务。2020年4月,李某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案例二

曹某,某直属高校2019级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2020年1月21日22时许,曹某在某KTV饮酒。次日1时许,曹某驾驶私家车前往他处途中被执法民警查获。经鉴定,曹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曹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2020年10月,检察机关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7月,曹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三

2017年4月28日0时许,基础医学院病理教研室教师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北三马路时,被在此进行检查的交警截停并移送公安机关,经鉴定,王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8年9月12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王某开除党籍处分,降低岗位三级,由专业技术十级降至十三级。

酒驾、醉驾的定义

酒驾: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mL)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大于20毫克(mg),小于80毫克(mg)。

醉驾: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mL)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大于80毫克(mg)。

酒驾、醉驾的误区

误区一:有人认为自己酒量大,喝一点没影响,酒后休息一会儿就能开车,真喝多了只要休息一晚或隔餐后就能开车,这是错误的。排除个人体重、体温、性别、年龄、是否经常饮酒等因素,一般人喝200mL啤酒、25g50度左右的白酒或100g红酒,就能达到酒驾的标准。

误区二:有人觉得酒后挪车不算酒驾,不在公路上行驶不算酒驾。殊不知在饮酒过后,人会出现视觉障碍、运动反射神经迟钝、触觉能力降低、判断和操作能力降低、身体和心理疲劳等各种不利驾驶的因素。只要是驾驶机动车的动作,都有可能出现风险,因此酒后不要挪车。

纪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第四十九条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酒驾、醉驾问题的出现,究其原因,一是纪法意识淡薄,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缺乏对党纪国法的敬畏意识,挑战法律底线,没有从内心去尊崇践行纪律规矩和法律法规;二是侥幸心理作祟,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冒着“走钢丝绳”“打擦边球”的风险酒驾或醉驾,抱有“查不到我”的“走运”思想,以身试法,最终付出了沉痛代价;三是自我约束不严,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对酒驾、醉驾的规定有清晰认识,但在酒精驱使下,存在冒进、逞强、盲从等心理,没有真正将纪法要求转化为约束自身行为的“紧箍咒”;四是管党治党责任缺失,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背后,折射出部分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不够,尤其是“八小时”之外的教育管理监督存在空白和盲区。

纪律是底线,法律是红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从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杜绝侥幸心理,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模范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切实用党纪国法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同时自觉劝阻家人、身边人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