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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打造纠纷调解“快车道”
2018-04-13 16:03:25 黄丽青  郑宗栖 郑新裕 来源:4月13日《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大田新闻网陈颖昕  

打造纠纷调解“快车道”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3日讯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有效维权?因事故赔偿争议引发矛盾纠纷如何化解?如何避免维权过程中在交警、法院等部门来回奔波?近年来,大田县依靠成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手段,多部门无缝对接,实现交通事故认定、调解、审理的“一站式服务”,打造出一条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快车道”,让当事人以最低的成本,最快的速度解决事故纠纷。

找准结合点

快速调解促和谐

每天,设在大田县交警大队三楼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里可谓“热闹非凡”:有人蒙脸落泪,有人暗生闷气,有人吵闹不休……

“我们每天要接待四五起事故调解,有时候会超过10多起。”65岁的调解员蔡振扬说,大田是典型山区,全县道路总里程1544公里,整体呈现“山高路陡弯多”特点,随着经济较快发展,车流量逐年增大,导致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年均立案处理1200余起。

不久前,辖区群众张某驾驶货车在从三明往大田方向行驶途径建设镇路段,不慎后轮刮碾了高某携领的三周岁孩子,造成孩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在事故赔偿调解过程中,因对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分歧,双方一直争执不下。

因这类事故调解相对麻烦,办案民警事先告知当事双方可选择交警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法庭司法调解三种方式,当事双方最终选择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蔡振扬说:“我们进行调解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会充分考虑到双方的权益,在‘细’上做功夫。”过蔡振扬和另一位调解员肖首亮分别给张某、高某做思想工作,既告知高某有关张某家庭困难的情况,也向张某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需要履行赔偿的义务。经过多次的调解,在事发第9天后,双方当事人彼此消除隔阂,当场达成和解协议。

蔡振扬退休前是客运公司分管安全的副经理,而肖首亮退休前则是法院法官。肖首亮说:“调解工作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做好这项工作,除熟记各种法律法规外,还要做到‘三用三多’:用心、用力、用情,多想、多谈、多帮。我们要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上,多角度为当事人考虑,力争找到化解矛盾的最佳结合点,把矛盾消除于萌芽状态。”

聚焦热难点

创新机制巧破题

“矛盾纠纷就像一个‘脓疮’,如果不及时处理,不但不会结痂,还会发炎,导致恶化。”大田县交警大队教导员林起栋说,交通事故引起的矛盾纠纷恶化可能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林起栋介绍,其实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也可以运用行政强制手段,但容易出现“案结事未了”的现象,不但破坏交通秩序,进一步激化当事双方的矛盾,也影响办案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怎么办?面对严峻的形势,倒逼创新交通事故处理机制。2010年9月,大田县交警大队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请”到了交警大队,并在已退休的法院法官、客运公司安全员、司法行政干部、保险业协会等行业聘任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工作。

据了解,大田县交警大队专门提供两间办公用房,明确赔偿调解的基本原则、工作职责、调解流程、规章制度,实现标牌、印章、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林起栋介绍,调解委员会在运行中,主要创新“公调对接”、“保调结合”、“诉调对接”等三个机制。

值班交警接警后,及时先期处警,做好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对符合调解范围的及时移送调解室调解,经调解,事故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同时,加强与保险部门沟通,协调保险公司明确调解协议在保险理赔环节的法律效力,特别是认可对交强险中的精神抚慰金数额的调解结果。

如果对虽达成调解协议,但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出现反悔,或不及时履行协议的,又要如何处置?林起栋说:“针对这一问题,充分发挥交通审判法庭的作用,经调委会调解成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达成的协议出具司法确认书,增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对不及时履行协议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合法有效解决问题。”

突出优特点

彰显效果高效率

“真的非常感谢调解员,要不然我一个人在外地打工,拄着拐杖什么都做不了,这个年都没有办法回老家了。”近日,在大田打工的四川籍黄某特地给调解员们打来电话,表达感激之情。

今年1月2日,黄某在城郊骑自行车被迎面而来的小轿车撞倒,导致其小腿骨折,不能行走。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小车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对赔偿的金额多次私下协商未果。

“这个案子到我们这进行调解时,考虑到受伤方的经济等特殊情况,做通双方工作,结果小车主主动提出愿意多给予适当的赔偿。”蔡振扬说,这堪称最美好的调解,当事人双方还通过交通审判法庭出具司法确认书,双方握手言和。

一起交通事故从事故的责任认定,到事故的最终处理,当事人可在同一幢楼里完成,真正实现交通事故认定、现场调解及法院立案审理“全程一站式服务”。这不仅方便群众,缩短事故处理时程,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增强人民满意度。“调解最终目的是调化了矛盾。” 林起栋介绍,调解工作以“零收费”和启动程序上的多元性、受理上的便捷性、调处上的灵活性、解决问题上的快速性、调解结果上的有效性等特点,能在第一时间将大量民事纠纷化解于基层、消除于萌芽状态,既方便群众,又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搭起一座和谐的“连心桥”。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郑宗栖 郑新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