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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9-05-17 11:15:59   来源:大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颜全飚   编辑:陈颖昕

来源于:人民法院

5月13日,大田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分别判处刘某荣、连某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自2010年至2018年2月间,陈某观、连某萃(均已判决)纠集以太华籍为主的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活动和插手他人债务纠纷、向不特定人群非法高利放贷、非法讨债等违法行为,逐步形成以陈某观、连某萃为组织者和领导者,以郑某柯、陈某澎、陈某征等16人(均已判决)为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连某龙、刘某荣明知陈某观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较多,并以从事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仍然接受陈某观的领导,伙同组织成员参与随意殴打他人1起,致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并参与向他人非法讨债、插手债务纠纷等违法行为。

刘某荣、连某龙分别于2018年8月27日、2018年9月6日主动向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大田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荣、连某龙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综合考虑二人的犯罪情节和案发后的态度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